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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洪广,王立华,王洪磊,刘桂英,王立刚,王立萍,王立军,王媛媛,刘守信,季兆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077号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57931201J。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申请人:王洪广,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立华,女,197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洪磊,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桂英,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立刚,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立萍,女,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立军,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媛媛,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刘守信,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季兆萍,女,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861.4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186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