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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唐大成、苏邱红、钟顺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忠,包光泽,曾安珍,钟顺成,苏邱红,唐大成,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4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忠,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包光泽,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曾安珍,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钟顺成,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苏邱红,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大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和平,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文忠与包玉泽、曾安珍、钟顺成、苏邱红、唐大成、南充兴运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钟顺成名下房产现正在核实现状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文忠的债权及利息尚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文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