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民初1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功成与张忠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成,张忠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26号之一原告:张功成,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善,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功成与被告张忠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功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功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70元,由原告张功成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