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毛艳娉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娉,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396号原告:毛艳娉,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娉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大商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艳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毛艳娉承担。审判员 付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