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俊铭、熊荣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俊铭,熊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148号申请执行人:黄俊铭,男,1992年7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荣发,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熊荣发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50万元以月利率2%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810元,执行费1762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荣发银行存款153943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熊荣发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