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远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24号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乡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1432276(1-1)。法定代表人:罗守祥,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远年,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退还701元,由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