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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远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3424号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乡合淮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21432276(1-1)。法定代表人:罗守祥,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远年,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退还701元,由淮南兴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朱占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力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