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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华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11154号原告: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镇路边陈村民小组解放路。法定代表人:郑木华。被告:中山市华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大道东。法定代表人:彭玉华。被告:彭玉华,男,199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彭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佛山市卡恩伊顿铁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