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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5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潘永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潘永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0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72号金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78207-9。负责人:陈南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继彬,广东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永联,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告潘永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嘉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