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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朱祥云、董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祥云,董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3825号申请执行人:朱祥云,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董金利,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朱祥云与董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董金利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朱祥云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金利归还执行款22804元及延期期间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金利与申请执行人朱祥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祥云于2017年10月11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382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