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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欣与被告臧晓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臧晓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3民初554号原告:张欣,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工人,现住逊克县。被告:臧晓鹏,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满族,工人,大专文化,现住逊克县。原告张欣诉被告臧晓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被告均出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臧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臧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7月自由恋爱,于2000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臧某,现年16岁。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有时还动手打仗,久而久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我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财产自行分割。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就是喝完酒骂人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9月3日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生女孩臧某其于2002年8月21日出生。因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5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臧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第二次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臧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争吵,被告甚至做出酒后骂人的事情,而这种争吵、骂人的行为致使夫妻之间的感情淡薄,并且两年内原告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虽做调解和好工作,但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臧某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根据臧某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工资在1500元左右,按其收入的25%酌情确定抚养费数额,每月37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欣与被告臧晓鹏离婚。二、臧某由原告张欣抚养,被告臧晓鹏每月给付抚养费375元,从2017年10月份开始执行,每月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蔡洪波审 判 员  石景春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