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双军、尹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双军,尹婷,刘之明,杨伍良,刘东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698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16454324Y。法定代表人:汪自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淑敬,黄冈市黄州区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姚双军,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尹婷,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刘之明,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杨伍良,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告:刘东海,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农商行)与被告姚双军、尹婷、刘之明、杨伍良、刘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黄冈农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刘之明、杨伍良、刘东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销对被告刘之明、杨伍良、刘东海起诉。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熊 峰审判员 李宝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