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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民初字第1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志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志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3民初字第1219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4、27、28、29、31、32、33层,组织机构代码:76196186-9。 负责人:吕天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媚,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传鑫,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志芳,男,汉族,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晋江地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1元,减半收取计10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高 熙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兰榕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晏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