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郭长顺与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长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305号申请执行人郭长顺。被执行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6)并仲裁字第47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长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8701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537元,执行费21292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郝锦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