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7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威与许大民、李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许大民,李鑫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185号原告:王威,男,汉族,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许大民,男,汉族,1980年6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鑫,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许大民、李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威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王威负担。审判员  王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静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