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多刚、吴开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多刚,吴开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34-1号申请执行人:何多刚,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吴开才,男,生于1963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082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吴开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开才所有的位于旺苍县住宅一栋(面积280.40平方米)、登记在其妻赵思淑名下的位于旺苍县住宅一套(面积58.14平方米)、位于旺苍县住房一套(面积134.77平方米)、位于旺苍县营业用房(面积83.69平方米)、位于旺苍县车库(面积36.67平方米);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