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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建伟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伟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伟,男,1963年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7年5月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伟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建伟在位于汨罗市某镇自己家中,采取收受他人电话、短信以及上门投注“地下六合彩”的方式,收受“地下六合彩”投注人员巢某、吴某、应某、潘某1、胡某、殷某、潘某2、杨某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75200余元,其中接受巢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48000元、接受吴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5700元、接受应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000元、接受潘某1“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8800元、接受胡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600元、接受殷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1600元、接受潘某2“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3000元、接受杨某“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刘建伟将其收受的上述“地下六合彩”投注款转报给上线,并从中获利。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刘建伟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川山坪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建伟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资料;汨罗市公安局现场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刘建伟“地下六合彩”投注码单记录本;被告人刘建伟通话记录及分析;证人巢某、吴某、李某、潘某1辨认刘建伟、刘建伟辨认王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巢某、吴某、应某、潘某1、李某、胡某、殷某、潘某2、杨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建伟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伟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伟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建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建伟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刘建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汨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建伟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