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1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连超辉、张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超辉,张小飞,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连超辉,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小飞,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邱洁,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超辉与被执行人张小飞、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伟忠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君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