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裴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9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