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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裴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2495号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裴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弓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