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义春与汪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春,汪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2661号原告:王义春,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仁县,被告:汪树英,女,约45岁,汉族,住兴仁县。原告王义春与被告汪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义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春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王义春负担。审判员 令狐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隆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