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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启宝、肖恩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启宝,肖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启宝,男,1971年9月2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肖恩玲,女,1971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启宝、肖恩玲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23执7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延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