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达永与许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达永,许友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407号原告:王达永,男,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仁,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友恒,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王达永与被告许友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王达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达永与许友恒已在庭外解决本案纠纷,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达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达永负担。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