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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书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书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52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杭周、尚玉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书涛,1982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书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