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雯与上海北斗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等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雯,上海北斗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陈大吾,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7937号原告:张雯,女,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爱琴,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北斗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唐振宇。被告:陈大吾,男,1965年8月26日生,汉族。被告: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尤祖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雯与被告上海北斗停车管理有限公司、陈大吾、上海北斗卫星导航平台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茅金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