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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汪小松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汪小松,李雅琴,汪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汪小松,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雅琴,女,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执行人:汪小龙,女,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2017)洪中执交字第3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汪小松、李雅琴、汪小龙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1200000元、利息55829.66元、罚息107322.80元,共计人民币1363152.46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汪小松、李雅琴、汪小龙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1910元;申请执行费14400元(暂计)。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合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小松、李雅琴汪小龙在银行的存款190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