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6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萍诉被告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萍,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406行初22号原告:王艳萍,女,鹤岗市。被告: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鹤岗市。法定代表人:杨培旭,职务:局长。出庭负责人:苗洪谦,职务:该分局纪检组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该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原告王艳萍诉被告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王艳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王艳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艳萍负担。审判长 鲁晓涛审判员 许 鑫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乃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