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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良,王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25号之一原告:张国良,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国良诉被告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国良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王志平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良撤回对被告王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国良负担。审 判 长  王法中人民陪审员  徐建军人民陪审员  卢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