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纪永与马秀颖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永和,马秀颖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3958号原告:纪永和,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松原市宁江区。被告:马秀颖,女,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原告纪永和与被告马秀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由审判员惠玉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永和、被告马秀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永和诉称:2015年3月,我和马秀颖经吴占东介绍认识,2016年2月12日同居,经媒人吴占东给付彩礼5万元。同居期间马秀颖以其姐夫王红利的名字贷款购买了帝豪远景轿车一辆,我缴纳首付款及偿还了8个月的贷款,2017年1月我和马秀颖争吵后分手。现要求马秀颖返还彩礼款5万元;返还帝豪远景轿车一辆。马秀颖辩称:我和纪永和认识的时候我说我有外债,纪永和答应为我偿还外债,我们才开始同居的。5万元的彩礼款已经偿还了外债3.2万元,剩余的1.8万在同居期间花销了。贷款购车的事有,车是我的名字,贷款担保人是我姐夫。车的首付款是我交的,纪永和还过几个月的贷款,是他自愿还的,但是车他也使用了。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纪永和与马秀颖经吴占东介绍认识,2016年2月12日开始同居,同居前纪永和给马秀颖彩礼5万元。同居期间马秀颖贷款购买了帝豪远景轿车一辆。纪永和缴纳了几个月的贷款,2017年1月纪永和与马秀颖争吵后分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纪永和与马秀颖彩礼款5万元无争议,马秀颖称还外债用了3.2万元。此款应予返还。余款1.8万元,因双方同居生活近一年的时间,实际消耗也属正常。故对纪永和要求返还彩礼款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2万元。对于纪永和第二项诉请,要求返还帝豪远景轿车一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车辆为其所有。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马秀颖返还纪永和彩礼款3.2万元。驳回纪永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纪永和承担262元,马秀颖承担2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翠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