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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捷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海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捷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海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秦鹏,李彩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194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场所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10层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治华,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晓芳,山西新晋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捷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鸿峰花园10号楼西单元十五层1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秦鹏,经理。被告:太原海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前进路93号(龙腾小区13号楼4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葛长伟,经理。被告: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常健君,经理。被告:秦鹏,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壶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彩红,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捷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海之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秦鹏及李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秦鹏死亡,暂无法确定其继承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对被告秦鹏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志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刘瑞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