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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乔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2刑初53号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冰,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双鸭山市政府研究室农村经济科科长,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在哈尔滨呼兰区被抓获,2016年12月24日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尖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冰及其辩护人秦红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年底(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能将其儿子王某安置到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工作,并以此名义收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2013年6、7月份,乔冰又向王某某谎称可以将王某工作安置在友谊县卫生防疫站,并以此为由,再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作为办理工作费用,乔冰收到钱款后,将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2.2013年6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在饭局中与唐某某认识,并在唐某某表露欲承包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后,乔冰向唐某某谎称可为唐某某办理此事,并需要运作费用2万元,唐某某信以为真后将办事费用交给乔冰,随后乔冰将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3.2014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向被害人苏某某谎称能办理福利彩票站,并分两次骗取苏某某人民币1.5万元。4.2013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乔冰向郭某谎称双鸭山市工商局局长缺秘书一名,可为他人安置到该岗位工作,但需要运作费用15万元。郭某遂联系到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为了将其儿子安置到该岗位工作,遂交给郭某5万元人民币,交给乔冰10万元人民币。乔冰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前往台湾旅游花销,并未帮助谢某某儿子办理工作,后经郭某、谢某某多次催要,乔冰于案发前返还谢某某人民币4万元,郭某将其收到的5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谢某某。5.2013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害人王某某因职务犯罪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遂欲通过其侄子王某甲的社会关系摆脱检察机关调查,王某甲通过林某某与乔冰认识后,乔冰谎称能帮忙办理此事,并索要4万元办事费用。2013年10月末,王某某再次因经济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后,王某某又联系到乔冰希望其能帮助解决,乔冰遂以人情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随后乔冰又利用王某某求其帮忙办事的心理,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经侦查,乔冰并未帮助王某某办理此事,且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6.2013年7月11日,乔冰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其工作欲提拔至饶河县副县长,但需要资金40万元,遂向王某甲借款40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王某甲信以为真后,通过银行汇款将该笔钱汇入乔冰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乔冰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致使无法归还王某甲欠款。公安机关于2016年12月2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附近将被告人乔冰抓获。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指控被告人乔冰犯有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乔冰虚构事实、多次对他人实施诈骗,且诈骗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乔冰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因此,向本院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乔冰对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乔冰的辩护人秦红光辩称,被告人乔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没有前科劣迹,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2年12月,被告人乔冰通过李某某谎称能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安排到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工作,在双鸭山市东山宾馆院内,骗取王某某现金7万元。2013年6月份,乔冰以将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另行安排到双鸭山市友谊县卫生防疫站工作为由,在双矿集团武装保卫部院内,骗取王某某现金3万元。钱款被乔冰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2.2013年6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谎称能安排被害人唐某某承包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司法大厦门口,骗取唐某某2万元。钱款被乔冰用于购买彩票。3.2014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谎称能为被害人苏某某办理福利彩票站,先后两次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三马路电信公司门口和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一楼大厅,骗取苏某某0.5万元和1万元。钱款被乔冰用于个人花销。4.2013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通过郭某谎称能将被害人谢某某的儿子安排到双鸭山市工商局当秘书,谢某某先后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路向阳家园大门口和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六马路路口附近,交给郭某5万元,交给乔冰10万元。案发前,郭某返还5万元,乔冰返还4万元。其余钱款被乔冰用于个人花销。5.2013年4月(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乔冰通过王某甲谎称能让被害人王某某摆脱检察机关对其职务犯罪的调查,骗取王某某4万元。2013年10月末,乔冰再次以相同理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王某某索要2万元,至今未还。钱款被乔冰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6.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乔冰向被害人王某甲谎称其工作欲提拔至饶河县副县长,但需要资金40万元,遂向王某甲借款40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王某甲遂通过银行汇款将40万元汇入乔冰提供的银行账户内。钱款被乔冰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综上,被告人乔冰共实施诈骗6次,共计67.5万元,赃款全部被其挥霍。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乔冰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转盘道三八饭店门口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特警二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双鸭山市公安局中心分局、尖山分局受案登记表;2.哈尔滨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乔冰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京路转盘道三八饭店门口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巡警支队特警二大队民警抓获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我听到同事李某某说其认识双鸭山市市政府的乔冰,能帮我儿子王某安排工作。2012年12月的一天中午,我请乔冰吃了饭,乔冰声称能将我儿子安排到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上班,并说需要7万元。到了12月末,乔冰就让李某某告诉我该拿钱了。我就在双鸭山市东山宾馆的院内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当时李某某也在。2013年6、7月份的时候,乔冰告诉我医院的工作办不了了,但是他还认识友谊县县长,能给我儿子办到友谊县防疫站工作,并还需要再拿3万元。后来乔冰再次让李某某告诉我该拿钱了,我就在我单位(双矿集团武装保卫部)的院内,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当时李某某也在场。后来乔冰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4年6月,我和李某某就都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的一天,我听王某某说向给他儿子办个工作,我就将乔冰介绍给了他。2012年12月的时候,在吃饭过程中,乔冰说能安排王某某的孩子到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工作,并需要7万元。到了12月末,乔冰让我转告王某某该拿钱了,王某某就在双矿集团东山宾馆院内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当时我也在场。后来乔冰就说医院的工作办不了了,但是他认识友谊县县长,可以另行安排王某某的儿子到友谊县防疫站工作,并需要再拿3万元。2013年6、7月份的时候,在双矿集团武装保卫部院内,王某某将3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当时我也在场。后来乔冰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4年6月,我和王某某就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鸭山市友谊县县长。我和乔冰是初中同学,有时候能在市政府遇见他,但没什么交往。乔冰没找过我给他人办理工作,更没收过乔冰的钱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对其实施诈骗的人是乔冰的事实;7.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文件证实,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乔冰任双鸭山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农村经济科科长。2015年5月13日,乔冰被予以辞退的事实;8.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我在一次吃饭时认识了乔冰,在饭桌上我跟蒋忠先提到了新一中要开了,我一个哥们家的孩子想在新一中食堂开一家小饭店的事,乔冰就接话说他能办,并说要2万元钱。第二天,乔冰让我把钱拿到司法大厦门口,我就跟杨明友一起去的司法大厦找乔冰,当开车到司法大厦门口时,我就上乔冰上车,让杨明友下车等会儿,乔冰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我就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乔冰就告诉我等信,然后我就让杨明友上车后,请他俩吃了饭。后来乔冰一直没给我办成,直到2013年的年末,我就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9.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4月份,我当时想在双鸭山开一个福利彩票站,我就问王某乙是否能帮找个人帮忙,后来王某乙就将乔冰介绍给我,刚开始的时候乔冰说要5000元送礼用,我就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三马路电信公司门口将5000元现金给了乔冰,大概过了20多天,他说没办成,如果还想办的话还需要再拿1万元,我就又准备了1万元并在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大厅将钱给了乔冰。大概过了2个月,乔冰告诉我彩票站批下来了,并让我去福利彩票中心找庞某某,我去了之后发现没有庞某某这个人,然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苏某某的母亲,2014年3月,我儿子说想开个福利彩票站,我就让王某乙帮联系,王某乙说乔冰能办。到了2014年4月,乔冰到我家跟我说,你得拿5000元钱给别人买点啥,我就答应了。第二天,我和王某乙、苏某某取钱后一起去的电信大厦门前将5000元现金给了乔冰。半个月后,乔冰给王某乙打电话说还需要1万元,王某乙告诉我后两三天,我们取了钱之后,王某乙问乔冰在哪,乔冰说在人民医院一楼大厅,然后苏某和苏某某拿着钱就去了人民医院将1万元现金给了乔冰。后来福利彩票站也一直没办下来,乔冰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苏某某说想开个福利彩票站,我就给他介绍了乔冰,乔冰告诉我说得拿5000元钱走人情,过了几天,我就跟苏某某、刘某某一起去三马路电信大厦门前将5000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十多天后,乔冰说还要1万元走人情,我就将此事告诉了刘某某,他们商量同意后,在2014年清明节前一天,我和苏某某和苏某某的父亲苏某一起去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一楼大厅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然后乔冰就一直推脱,再就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1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苏某某的父亲。2014年3月,乔冰说能给我儿子苏某某办理福利彩票站,并在西平行路三马路路口收了5000元钱,当时在场的有刘某某、苏某某、王某乙。后来乔冰说还需要1万元,2014年4月4日,我、苏某某、王某乙一起去的双鸭山市人民医院一楼大厅将1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后来福利彩票站一直没办下来,乔冰也联系不上了的事实;13.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乔冰给我打电话咨询如何办理体育彩票站的事,我就问了一下当时的体育局局长李某某,李某某说让我带乔冰过去看一下手续,符合要求可以办体育彩票站,我就让乔冰直接找李某某,后来他们怎么联系的我就不知道了。我没帮别人办理过相关手续,也没收过好处的事实;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我任双鸭山市体育局局长,当时庞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办理体育彩票站都需要什么条件和流程,我就给他讲了一下,并告诉庞某某如果要办直接来找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主任就行,符合手续就可以办。体育彩票站的申报都是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审批和办理,我不受理办体育彩票站的事情,庞某某打电话过程中并没有提过乔冰这个人,我也没接触过乔冰这个人的事实;15.证人魏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双鸭山市民政局福彩中心主任。从2014年至今已经好几年了,省福彩中心已经不再发放福彩机器,并停止审批。我知道乔冰这个人,他来我们中心兑过几次奖,但是我不熟悉他,乔冰给我打过一次电话咨询过办理福利彩票站的事情,我就告诉他省福彩中心暂时停止新站点的审批,明确告诉他现在办不了的事实;16.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我通过朋友刘某甲、“大锐”认识了在双鸭山市执法局工作的郭某,当时我正想给我儿子谢某安置个工作,我和郭某约好在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路向阳家园大门口见面,到了以后,我和刘某甲就一起上了郭某车上,郭某就说双鸭山市工商局缺一个秘书,但是需要15万元,并说先拿5万,过段时间再拿10万。我答应了以后就走了,我回家和我儿子谢某商量后,就取了5万元钱,约了郭某和刘某甲在向阳小区我们头天见面的地点,见面后我和刘某甲上了郭某的车,当着刘某甲的面将5万元交给了郭某。大约过了一个星期,郭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拿10万元送到双鸭山市尖山区东平行路六马路路口的一个饭店,我取了10万元后,就约刘某甲一起去的饭店,到了以后看见“大锐”和另外一名男子(乔冰),“大锐”将乔冰介绍给我后,说郭某有事没来,让我把钱给乔冰就行,安排工作的事是乔冰办的,我就将10万元现金给了乔冰。我这才知道办工作的事是郭某和乔冰一起办的。到了4月份下旬,我接到乔冰的电话说可以准备上班了,但是过了五一就没有动静了,我就联系乔冰,但是乔冰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2013年10月,在双鸭山市尖山区西平行路中国电信营业大厅,我和刘某甲向乔冰索要15万元,乔冰就说他只收到8万,就给我打了8万元的欠条,我当时以为另外7万元是郭某收了,就答应了。然后我就找郭某要钱,郭某也是让我等,直到2015年春节前后,郭某在执法局附近的建行取了5万元现金还给了我,并说其余的钱都在乔冰那,让我找他要。后来乔冰给我儿子通过银行转汇的形式转账4万元,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乔冰了,我儿子的工作也一直没办下来的事实;17.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我外甥薄某某认识的郭某,郭某跟我外甥说他能帮他安置工作,我就告诉了我朋友谢某某。然后我和谢某某就在益人路和郭某见了面,郭某说能给谢某某的儿子谢某办到双鸭山市工商局当秘书,并需要15万元,先拿5万,过段时间再拿10万。之后我陪谢某某在上次见面的地方将5万元现金给了郭某。大约过了一周,郭某让谢某某再拿10万元,我和谢某某去了指定的地点后,看到薄某某和一个陌生男子(乔冰)在,薄某某就说郭某有事没来,并让把钱交给乔冰,办工作的事是乔冰和郭某一起办的。然后谢某某就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乔冰。后来乔冰一直推脱,谢某某感觉被骗了,就往回要钱,后来谢某某就又联系乔冰在西平行路中国电信营业大厅见面,乔冰给谢某某打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直到2015年春节过后,谢某某让我跟他去执法局附近的建行找郭某拿钱,我就跟着谢某某去了,郭某去银行取了5万元给了谢某某。从这之后,我和谢某某总给乔冰打电话要钱,过了两三个月的时候,乔冰给谢某的银行账号汇了4万元,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乔冰了的事实;1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的一天,我通过薄某某认识的谢某某,谢某某说想给他儿子安排工作,我就联系到了我朋友乔冰,乔冰说能给安排到双鸭山市工商局当秘书,并需要15万元。我就约谢某某在益人路见面说这件事,告诉他需要15万元。第二天,还在昨天的地方,谢某某在我的车上给了我5万元现金,当时薄某某的姨夫(刘某甲)也在。我收到钱后,怕乔冰办不成事,就没将这5万元给乔冰,想等办成了再给乔冰。过了一段时间,谢某某问我工作怎么还没办下来,我就将乔冰的电话给谢某某了,让他们自己联系。后来谢某某又给了乔冰10万元,再后来他们都是直接联系的,我就不清楚了。后来乔冰一直没有给办成工作,在2014年春节后,谢某某不断催要,我就在五马路建行门口,当着薄某某的姨夫(刘某甲)的面,将5万元现金还给了谢某某。的事实;19.被害人谢某某提供的收条证实,2013年10月31日,乔冰承诺,2013年11月8日前,谢某的工作关系如不能办理完毕,将8万元钱返还的事实;20.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我原来是集贤县福新农工贸有限公司的出纳,当时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查我们单位的帐,我怕被查,在2013年3月末,我去哈尔滨我哥家的时候,就和我二侄子王某甲说了这个事,当时我二侄子王某甲是黑龙江省展臣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他单位办公室里有个朋友说在双鸭山有个从小的同学,是双鸭山市政府的,于是这个朋友给乔冰打了个电话,说别让检察院总找我,乔冰说这事可以办,这样我二侄子就安排他公司的一个法律顾问“小赖”和我一起回双鸭山的福利去办这事,回到福利后的第二天上午,“小赖”就联系上乔冰了,乔冰说让拿4万元钱,我就让我媳妇的外甥送4万元到我在天龙宾馆开的房间,后来我开车拉着“小赖”去的双鸭山市政府门口,“小赖”下车给乔冰送的钱,具体他们怎么谈的我不清楚。“小赖”回来说这事办完了,我们就走了。后来双鸭山市检察院又找了我两回,直到2013年10月末,我听说集贤县检察院上银行查我账户,我就给乔冰打电话,乔冰说给我问问,隔了一天,乔冰说得再拿1万元,当天下午3点多,乔冰让我把钱送去,我就从我爱人赵某某那拿了2万元,开车送到东平行路二、三马路中间的一个茶庄,在那给了乔冰1万元。过了几天,镇经管站又查我,我就找乔冰给我说说,后来在老双福路收费站北侧那我和乔冰见了面,我上他车之后,他就给别人打电话联系这事,我问他是不是还要钱,他说必须的,我就又给他拿了1万元钱,然后我就开车走了。又过了几天,乔冰说着急用钱,向我借2万,我就从我爱人赵某某那拿了2万元,将钱给乔冰送去了,乔冰当时也没给我打收条,就说十天半月就还给我。2014年12月,我因犯挪用公款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这才知道乔冰骗了我的事实;2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王某某是我叔叔,2013年的时候,王某某是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屯镇福兴村的村主任,前几年他任出纳员的时候,账目比较混乱,当时双鸭山市检察院查福兴村的帐,找王某某谈了几次话,王某某就害怕,找我托关系帮他找检察院说说好话。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上我单位找我,当时赖某某、林某某也在,林某某说他有个同学叫乔冰,是双鸭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的,我就让林某某和赖某某帮忙办这个事情。第二天,赖某某和王某某就回双鸭山办这事了,具体怎么办的我也不知道。后来乔冰来哈尔滨几回,因为我叔叔王某某找他办事,我就请他吃了几次饭。2013年7月11日,乔冰给我打电话说要被提拔到饶河县当副县长需要拿40万送礼。我说这是好事,我就找我公司财务会计张某某问了一下账面的钱,然后又给乔冰打电话,说让我公司的财务老总直接和他联系,需要什么手续,由财务会计直接办。2013年7月11日当天,张某某找公司财务总监江某某把40万元钱给乔冰汇过去了,乔冰传真给我一张欠条和身份证复印件,欠条上写是2013年12月15日前还款。2013年10月初,我就问乔冰咋样了,他说当副县长的事黄了,市里让他到发改委当副主任去了,我说也挺好,并说我着急用钱,让他尽快还钱。2013年12月下旬,林某某把乔冰找到哈尔滨,在我单位办公室,当着林某某的面,我让乔冰重新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把他后来向王某某要的4万元也加里了,乔冰就又重新写了一张总计44万元的借条,在2014年1月15日前还钱。然后他就多次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现在也没将钱还我的事实;2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去找王某甲办事,当时刚好一个姓赖的员工,还有一个男的也在,王某甲说是他叔叔,他叔叔找王某甲问认不认识双鸭山检察院的人,我听了之后说有一个小学同学叫乔冰,在双鸭山市政府研究室,我给乔冰打电话后,乔冰说帮问问,乔冰就让王某甲的叔叔去找他,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3年10月,我和王某甲有一次吃饭的时候,王某甲跟我说乔冰管他借了40万元,说是要提拔用,是看在我的面子上。后来,大概在2013年11月,王某甲和我说他催乔冰还钱,乔冰一直推脱,想让我催催乔冰。2013年12月下旬,乔冰就来哈尔滨和我、王某甲见了面,乔冰答应了在2014年1月15日前还钱,并写了个欠条,这时王某甲说乔冰怎么还管他叔要钱呢,这时候我才知道乔冰给王某甲叔叔办事要钱了,乔冰说他又要了4万元,就把这4万元一起写欠条里了的事实;2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丈夫王某某被检察院调查,我们怕出事,就通过我侄子王某甲找人帮忙摆平这事。然后就联系上了乔冰。2013年3、4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和我说,他和王某甲的律师去给乔冰送4万元钱。2013年11月,王某某和我说乔冰要1万元,我给王某某拿的黄色牛皮纸信封包起来,王某某就去送给乔冰了。2013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又给乔冰送了1万元。2013年12月初,乔冰又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王某某就又给乔冰送了2万元。后来王某某就被抓走了,我就给乔冰打电话,问他到底能不能办,他说能办,过年前就给放出来。后来我打听乔冰的情况,才知道他是个骗子,我将这事告诉了王某甲,王某甲也傻眼了,我就没再找过乔冰,都是通过王某甲要钱的事实;24.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8日,王某某上哈尔滨办事,找到我想找人替他向检察院说明情况,别再找他了。我听了之后,就找林某某问了一下,林某某说认识双鸭山的一个叫乔冰的,我就给乔冰打了电话,他说可以办,于是第二天我和王某某就回双鸭山,3月19日晚上,乔冰说需要4万元,让我们第二天上午给他,第二天上午,我和王某某就到双鸭山市政府门口等乔冰,乔冰让我上他的车,在他车上,我将王某某交给我的4万元钱给了乔冰。接下来一个夏天,检察院都没找王某某,不过在2013年9、10月份,王某某跟我说检察院又找他谈话了,后来他就和乔冰直接联系了,我就不知道了的事实;2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我是双鸭山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我认识乔冰,但是将近10年不来往了。当时王某某的案子是集贤县检察院侦办的,我不清楚。当时乔冰还给我打电话问王某某的情况,我就给搪塞回去了,实际上并没帮他了解王某某的案子的事实;26.王某甲提供的借条证实,2013年7月11日,乔冰向王某甲借款40万元。2013年12月23日,乔冰欠王某甲共计44万元的事实;27.王某甲提供的转账回单证实,2013年7月11日,王某甲通过江某某转账给乔冰40万元的事实;28.被告人乔冰户籍证明;29.被告人乔冰的供述证实,1.2012年年底,我和王某某是朋友,我向王某某谎称能将其儿子王某安置到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工作,并以此名义收取王某某人民币7万元。2013年6、7月份,我又向王某某谎称可以将王某工作安置在友谊县卫生防疫站,并以为由,再次收取王某某人民币3万元作为办理工作的费用,我收到钱款后,将10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2.2013年6月,我在饭局中与唐某某认识,并在唐某某表露欲承包双鸭山市第一中学学生食堂后,我向唐某某谎称可以为唐某某办理此事,并需要运作费用2万元,唐某某信以为真后将办事费用交给我,随后我将2万元用于购买彩票。3.2014年4月,我向苏某某谎称能办理福利彩票站,并分两次骗取苏某某人民币1.5万元,钱都让我买彩票了。4.2013年4月,我向郭某谎称双鸭山市工商局缺秘书一名,我可以为他人安置到该岗位工作,但需要运作费用15万元。郭某遂联系到被害人谢某某,谢某某为了将其儿子安置到该岗位工作,遂交给郭某5万元人民币,交给我10万元人民币,我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前往台湾旅游花销,并未帮谢某某儿子办理工作。后经郭某、谢某某多次催要,我于案发前返还谢某某人民币4万元,郭某将其收到的5万人民币返还给谢某某。5.2013年4月,王某某因职务犯罪问题被检察机关调查,欲通过其侄子王某甲的社会关系摆脱检查机关调查,王某甲通过林某某与我认识后,我谎称能帮忙办理此事,并索要四万元办事费用,然后一个姓赖的男子说是收王某甲所托给我送来了4万元。2013年10月末,王某某再次因经济问题被检查机关调查后,王某某又联系到我希望其能帮忙解决,我遂以人情费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随后我又利用王某某求其帮忙办事的心理,向王某某借款2万元。我从并未帮王某某办理此事,并将收取的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6.2013年7月11日,我向王某甲谎称自己欲提拔至饶河县副县长,但需要资金40万元,遂向王某甲借款40万元,约定三个月后归还。王某甲信以为真后,通过银行汇款将该笔钱汇入我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我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花销及购买彩票。我骗取的钱都没有存入过银行,都是一有钱就购买彩票或者其他花销了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冰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冰多次诈骗,可从重处罚。被告人乔冰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冰的辩护人秦红光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乔冰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量刑建议,与本案的量刑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乔冰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被告人乔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10月20日止)二、对被告人乔冰违法所得67.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姜 枫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人民陪审员  程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