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王淑贤、周锐、周兵、王改亲、李永康、支俊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王淑贤,周锐,周兵,王改亲,李永康,支俊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2369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淑梅。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锐。被执行人:周根选,男。被执行人:王淑贤,女。被执行人:周锐,男。被执行人:周兵,女。被执行人:王改亲,女。被执行人:李永康,男。被执行人:支俊秉,男。本院在执行运城市鑫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王淑贤、周锐、周兵、王改亲、李永康、支俊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8日向八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八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恒利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根选、王淑贤、周锐、周兵、王改亲、李永康、支俊秉银行账户存款289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