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1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胡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胡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1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住所:连江县凤城镇816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魏章,行长。被执行人:胡明生,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3658.9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并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胡明生名下有坐落于连江县江南乡南江滨西路1号华庆花园B区7#楼3层302单元房产。其房屋暂时难以变现,本案短期暂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增忠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凌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