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荣才信用卡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才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才,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住巧家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才犯信用卡诈骗罪,于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学英,被告人周荣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周荣才在巧家县xx镇xx社胡某某家楼道内,捡到被害人胡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本和一张密码纸条。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间,周荣才冒用胡某某银行存折,持存折密码且伪造他人签名在巧家县xx镇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室取走存折内人民币10500元。2017年2月15日,周荣才主动到巧家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周荣才家属赔偿了胡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荣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笔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才冒用他人信用卡,取走他人的现金人民币10500元,属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荣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周荣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才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艺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