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赖志良江明与何冰邹庚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良,江明,邹庚富,何冰,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王代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2376号原告:赖志良,男,汉族,1966年10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江明,女,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邹庚富,男,汉族,1993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友,男,重庆市江津区村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一般代理。被告:何冰,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88664E。法定代表人:周维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女,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847号6-2、6-3、6-4、6-5,渝津注册号500381300009747。负责人:罗继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代桥,男,汉族,1992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志良、江明与被告邹庚富、何冰、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王代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志良、江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对被告邹庚富、何冰、重庆市雄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王代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志良、江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志良、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4元,减半收取1927元,由原告赖志良、江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孝梅审 判 员 谭逢路人民陪审员 刘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孟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