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x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035号原告高x,女,汉族,临县城庄镇人,农民。被告刘x,男,汉族,临县城庄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徐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