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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x离婚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1035号原告高x,女,汉族,临县城庄镇人,农民。被告刘x,男,汉族,临县城庄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x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由原告高x负担。审判员  徐国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