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开炯与杨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恢119号杨超:你与汤开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开炯于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203808.8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4358元,申请执行费3023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