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幼平与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昌府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幼平,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昌府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100号原告于幼平,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昌府大队,驻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XX,男,政委。委托代理人王春静,女,该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幼平诉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东昌府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幼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幼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幼平负担。审 判 长 韩恒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褚中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