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郑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郑发明,郑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被执行人郑发明,被执行人郑跃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3民初20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发明、郑跃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发明、郑跃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发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甘露园房屋【产权证号:赣玉房权证冰溪镇字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占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