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与臧晓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臧晓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住所地长春市德惠市松柏路高速公路入口,组织机构代码证74046721-2。法定代表人李福军,系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史纪,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晓波,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陈竞芳,扶余市三岔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因与被上诉人臧晓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委托代理人史纪、被上诉人臧晓波委托代理人陈竞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上诉认为原审认定2016年6月19日天降大雨、导致原告所种玉米绝收的证据不足,玉米地被淹是多因一果造成的,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玉米种子款、化肥款不应保护。综上、请求撤销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扶余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被上诉人臧晓波辩称,答辩人承包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2.19公顷耕地,该地块位于被告所管理的长余高速公路5+843处桥涵附近。自修建长余高速公路以来,该地块几乎年年绝收。本案2016年6月19日大雨过后,被上诉人找到村委会、镇政府、上诉人的下属单位扶余管理处,它们均派员到达了现场,扶余管理处工作人员查看被淹情况并进行了拍照,承认是高速桥涵排水不畅造成耕地被淹。被上诉人一审提供村、镇证明及多张照片均证实被上诉人耕地全部被淹,上诉人提出耕地被淹是多因一果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告臧晓波诉称,原告的承包地位于被告管理的长余高速5+843处桥涵附近。长余高速5+843处桥涵排水不畅,自修建高速公路以来,桥涵附近的土地年年被淹,年年绝收。2016年6月19日一场大雨,将原告的承包地全部淹没,水面最深处可达1.5米深,绝收已成定局。当时原告及村上领导及时找到被告下属单位扶余管理处,扶余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并进行了拍照,但告知原告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双方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2.19公顷土地2016年度玉米种子款、化肥款及土地纯收益。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扶余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从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承包2.19公顷土地种植农作物。该地块位于被告所管理的长余高速公路5+843处桥涵附近。长余高速公路此处桥涵排水不畅。2016年6月19日一场大雨,将原告承包土地种植的玉米全部淹没,水深超过1米,全部绝收。原告于庭审中申请对种植的玉米纯收益、化肥和种子投入进行价值评估,本院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吉财智评报字(2017)第Q-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玉米损失价值为14848.20元、种子投入价值为2299.50元、化肥投入价值为5420.25元。被告于庭审中申请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人刘学东、宋杨出庭。扶余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5+843处桥涵排水不畅导致原告承包地中种植的玉米绝产,被告应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经评估为玉米纯收入为14848.20元,种子投入为2299.50元,化肥投入为5420.25元,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评估结果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000元,也应由被告一并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臧晓波玉米纯收入为14848.20元,种子投入为2299.50元,化肥投入为5420.25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评估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二审认为,被上诉人臧晓波提供扶余市蔡家沟镇大十八号村委会、扶余市蔡家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证实其耕地被淹,是因被上诉人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建的长余高速公路5+843处桥涵排水不畅导致的。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上诉认为耕地被淹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其下属单位扶余管理处当时派工作人员到被淹现场进行了查看、拍照,就此仍然未提供证据反驳被上诉人耕地被淹是桥涵排水不畅导致的观点,即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原告臧晓波起诉时主张6月19日前投入的种子款、化肥款,加上当年的纯收入,放弃其他投入的费用是合理的,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的鉴定是中立、公平的,一审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正确。综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德惠管理分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牟凤桐审 判 员  迟鹏宇代理审判员  乔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