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82民初7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泽与钱福清、陈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钱福清,陈凤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242号原告:李泽,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钱福清,男,56岁,满族,现三河市村。被告:陈凤英,女,59岁,汉族,现住三河市。李泽与钱福清、陈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并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泽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李泽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