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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南王街道诚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李金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南王街道诚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李金笛,张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335号申请人:蓬莱市南王街道诚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蓬莱市南王街道伍庄村粮库。经营者:王万亮。被申请人:李金笛,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申请人:张恒勇,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人蓬莱市南王街道诚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李金笛、张恒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金笛、张恒勇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万亮以其所有的位于蓬莱市南王街道伍庄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蓬房权证南字第××号)和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蓬集用(2011)第011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金笛、张恒勇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蓬莱市南王街道诚鑫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高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