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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09号申请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礼,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记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东村的土地一宗,保全价值2155124.02元,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9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青岛瑞尔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小麻湾东村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