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清普与胡玉和、胡玉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普,胡玉和,胡玉平,胡东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2772号原告:李清普,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居民。被告:胡玉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村民。被告:胡玉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村民。被告:胡东年,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村民。原告李清普诉被告胡玉和、胡玉平、胡东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李清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清普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清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清普负担。审判员 马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韩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