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焦彦峰、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彦峰,张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焦彦峰,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志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465号焦彦峰、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志伟清偿焦彦峰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600元,合计49600元,张志伟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执行费65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志伟于2017年8月10日前给付焦彦峰借款利息及诉讼费1012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1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1.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1.5万元。协议达成后,张志伟未按协议履行,且下落不明,致本案在本次执行期间内不能执结,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王继彬审判员 杨 新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家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