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久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595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久林,男,1975年8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杨寿中心卫生院医生,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邗检诉刑诉(2017)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久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艳丽、被告人王久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7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久林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墩留村墩留桥东侧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久林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被告人王久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久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久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无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久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久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慧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