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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与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榕江县农业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榕江县农业局,榕江县林木林地水土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民委员会,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二组,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三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926号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负责人:江草芳,该组组长。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满延禹,该镇镇长。被告:榕江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龙见辉,该局局长。被告:榕江县林木林地水土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定代表人:江天杰,该调解委员主任。被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谭有坤,该该村村主任。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二组。负责人:龙见碑,该组组长。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三组。负责人:石登高,该组组长。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与被告榕江县朗洞镇人民政府、榕江县农业局、榕江县林木林地水土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民委员会、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二组、榕江县朗洞镇九苳村三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榕江县朗洞镇色同村宰帮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龙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