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毕先伟、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先伟,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毕先伟,男,1956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法定代表人:周建华,总经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6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家欣审判员 宋治国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