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7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何平与田斌、吴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田斌,吴绿彬,李伦,邱礼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960号原告:何平,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文鑫,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斌,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吴绿彬,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威远县,被告:李伦,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礼新,男,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何平与被告田斌、吴绿彬、李伦、邱礼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1540元,减半收取计1077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审判员 桂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