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陈才兵与袁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兵,袁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419号原告:陈才兵,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湘,温岭市。被告:袁金辉,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陈才兵为与被告袁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袁金辉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9日、9月13日,被告袁金辉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3万元,合计6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约定月利率1.5%,若逾期归还则承担原告为此花费的代理费等费用。后该款至今未付。另,原告为本案花费代理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才兵借款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借款本金3万元自2013年9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袁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森程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人民陪审员 叶彩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