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超、苑永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苑永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苑永坦,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苑永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鲁15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52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剩余标的额8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50元、执行费11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