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56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与孔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孔巴根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5696号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包红林,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孔巴根那,男,37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与被告孔巴根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因被告孔巴根那无法送达,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科左中旗红林摩托车修理部负担。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艳 关注公众号“”